通道被堵,要求车主挪车被殴打 汕尾一寻衅滋事案发两月未立案

2023-10-22 来源:大湾区时报 阅读:



大湾区时报特派记者王琼凤 发自汕尾市陆丰

广东省汕尾陆丰市碣北镇新酉村委会酉洞村温展洲日前向大湾区时报爆料称,他在自己店铺准备开车回家时,被一辆丰田车挡住去路。他为此拨打车主电话要求其过来挪车时,遭到车主等人殴打致伤。案发至今已两个月,陆丰市公安局北门派出所应当刑事立案侦查的案件却不立案,应当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却未采取任何措施,导致凶手至今逍遥法外。


通道被堵,要求车主挪车被殴打

温展洲在接受大湾区时报记者采访时称,2023年8月7日2:09,其在店铺准备开车回家时,被一辆丰田车挡住去路,导致其无法出入。他被迫拨打车主电话,要求车主过来挪车,未果。后经询问并通过附近的炖品店店主找到了车主杨楚加,杨楚加过来挪车时态度十分恶劣,与温展洲因此事发生了口角。但杨楚加回到炖品店后,其朋友邵树纪、吴少锐就从炖品店出来拦截住温展洲并逼停车辆,以温展洲酒驾为由威胁恐吓,扬言不惜代价要让公安机关将温展洲送进监狱。


温展洲见状便下车欲与其理论,但车门一打开,温展洲就被杨楚加、邵树纪推倒在地。温展洲的妻子杨晓雪见状急忙从副驾下来,将温展洲扶起,结果也遭受邵树纪、杨楚加等人的殴打。之后,温展洲担心其夫妻人身安全,便立即报警求助,在警察未到场之前,邵树纪、杨楚加还通过打电话纠集邵树层等人赶到现场,对温展洲及其妻子杨晓雪再次进行辱骂恐吓,多次动手欲再次进行殴打。

北门派出所民警出警到现场后,杨楚加等人态度仍然十分嚣张,并叫嚣要花费50万元安排民警将温展洲进行处理。温展洲见其态度如此嚣张,便要求民警对对方的行为进行录像执法并对案涉人员采取强制措施。但令人不解的是,北门派出所民警将作为被害人的温展洲、杨晓雪夫妇带上警车,却让对方自行开小车与摩托车到达派出所,并未制止对方嚣张行为和对这些人员的违法行为没有采取任何措施。

在派出所做笔录期间,作为被害人的温展洲多次向派出所民警反映情况,要求对杨楚加、邵树纪等人立案侦查,但北门派出所只是将涉嫌犯罪的几个人简单的做个笔录就全部放行回去,而温展洲作为被害人只能眼睁睁的看着这些违法分子逍遥而去。


8月10日至9月10日,温展洲多次致电北门派出所询问案件情况,得到回复是现在无法断定这些人员是否达到立案条件,要通过公安局法制大队研判才能确定是否立案。“该回复完全是北门派出所为了拖延时间,敷衍了事的借口。案发时的情况已经在笔录和视频中体现得非常清楚,就是杨楚加等人对我通知挪车心生不满,故意拦车挑起事端,无故对我进行言语辱骂,进而对我和杨晓雪进行殴打,造成我和杨晓雪二人轻微伤的结果。该行为完全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杨楚加等人已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触犯刑律构成犯罪,案件又属于北门派出所管辖的案件,北门派出所对这些行为应当能够做出客观判断并进行刑事立案。但北门派出所对如此明显的犯罪事实非但不能做出明确判断,还要通过所谓的上报研判才能确定是否立案,其说法实在令人费解。” 温展洲如是说。


应当立案不立案会被追责

2023年9月12日,在温展洲多次要求和情况反映后,北门派出所对杨楚加、邵树纪和邵树层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将案件定性为治安管理案件,并没有以刑事案由立案。杨楚加、邵树纪、吴少锐等人的行为根本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是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出于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的动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肆意挑衅被害人,最终导致被害人二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应当对杨楚加、邵树纪等人刑事立案,进行侦查。

北京市中闻(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闫洪师博士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在立案阶段,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认为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有权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立案侦查。

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实施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损害结果,从而构成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上述打人凶手的违法行为,已经具备了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并无不当。

被害人对司法机关不立案决定有监督权。控告人(一般是被害人)对司法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有权向决定机关提出申请复议,原决定机关应当认真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答复申请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被害人认为不正确,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立案。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害人若认为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存在涉嫌违纪违法的,可以向公安督察部门或纪委监委举报,要求对其直接责任人进行查处。


闫洪师 律师

北京市中闻(深圳)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

男,1973年2月19日出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博士,深圳大学国际经济法硕士,中国人民大学外语系学士;中国法学会、中国知识产权法学会会员;前海法院涉外调解员;南山区人民法院调解员;罗湖区人民法院调解员;深圳中院特邀调解员;深圳商会调解专家;深圳版权人民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员;致公党深圳市委会法制建设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新一代电子信息法律委员会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著作权委员会副秘书长;柳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曾担任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深圳市律师协会港澳台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闫洪师律师2007年获得律师执业许可证。从事律师职业十余年,执业领域涵盖知识产权领域、民商事纠纷和公司法领域,处理了大量的知识产权案件和有影响力的民商事纠纷。

闫洪师律师服务的政府机构和企业有: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南方科技大学、东风汽车集团、深圳大学、腾讯、深港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深圳机场、OPPO手机、华润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法国邮政集团公司、土耳其第一国民银行、德国科莱恩化工集团、意大利互赢集团公司、深圳市有友德医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报业集团、怡亚通股份有限公司、裕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联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士达股份有限公司、等。

闫洪师律师合著有《多边国际投资立法:经验、现状与展望》;在《中国律师》和《中国检察官》发表有专业论文。

闫洪师律师获得的专业荣誉:深圳首届十大知识产权产权案例奖(2016)、深圳版权金奖保护奖(2019);深圳2019十大知识产权案例奖;广东省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件(2019)。

闫洪师早年曾在《香港商报》(2000年2月-2003年9月)工作,先后从事国际新闻的翻译和新闻采访工作,曾翻译了路透社、美联社、法新社即时新闻稿近百万字,撰写了一批有影响力的新闻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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