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长干扰案件被举报8年,上月已落马

2024-11-06 来源:大湾区时报 阅读:

大湾区时报实习记者许梓彤 发自广东湛江

广东省湛江市黄先生日前向大湾区时报爆料,多年前时任湛江市财政局局长的李汉东干扰湛江财务发展公司(下称湛财公司)依法申请对广东半球实业集团公司(下称广东半球公司)强制执行一案,导致其3000万元执行款至今未能执行,他为此实名举报李汉东干扰司法的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直至2024年10月份落马被查。

局长涉嫌滥用职权干扰执行

     经调查,湛财公司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802民初108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赤坎区人民法院对广东半球公司进行强制执行。赤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7)粤0802执5号之一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广东半球公司存放在湛江市财政局账户内的土地转让款3000万元人民币,将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分别送达湛江市财政局法规科由陈金华签收和送达广东半球公司签收,执行裁定己发生法律效力。
   湛江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下称湛江国资公司)因不服赤坎区人民法院作出生效(2017)粤0802执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广东半球公司存放在湛江市财政局账户内的土地转让款3.41亿元其中的3000万元人民币,湛江国资公司向赤坎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赤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0802民初866号民事判决:不得执行湛江国资公司存放在湛江市财政局名下的3000万元。
       湛财公司不服赤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802民初866号民事判决,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 粤08民终2553号民事判决:撤销赤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802民初866号民事判决,驳回湛江国资公司的诉讼请求,己经发生法律效力,冻结广东半球公司的3000万元执行标的不存在争议。
      据了解,时任湛江市财政局局长的李汉东是直接领导湛财公司的主管领导,明知广东半球公司拍卖土地款3.41亿元在湛江市财政局账号内,却将冻结在湛江市财政局账号内的3000万元标的违法支付给广东半球公司,将冻结3000万元标的转到广东海X律师事务所的账号内,违反了赤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2017)粤0802执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李汉东的行为已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直接造成国有资产3000万元人民币损失,数额特别巨大、构成滥用职权犯罪。”黄先生如是说。

谁构成了拒执罪?

       黄先生认为,时任广东半球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明及广东海X律师事务所律师钟X娟勾结时任湛江市财政局局长李汉东,李汉东滥用职权将湛财公司冻结的3000万元标的转到广东海X律师事务所的账号内,进行私分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特别巨大的损失,违反了赤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粤0802执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湛财公司认为陈明和钟X娟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应以拒不执行罪追究陈明和钟X娟等的刑事责任。
       湛财公司不服,向赤坎区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赤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后,进行调查,发现陈明和钟X娟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事实的线索,经赤坎区人民检察院全体检察委员三次会议讨论,一致认为陈明和钟X娟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事实清楚,于2023年3月6日将涉嫌犯罪线索移交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立案侦查,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民行科接通知后作出答复,支持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
       此间一资深法律人士认为,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0条、第32条和33条的规定,如涉案是刑事案件,应由刑事侦查监督科审查,刑事监督科应提交检长批准,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并通知公安机关作出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公安说明理由不成立的,由检察长批准直接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3000万元执行款因为遭到时任湛江市财政局局长李汉东的违法干扰,导致执行款被违法转移。举报人在举报8年后,已经升任湛江市副市长的李汉东在调任江门市副市长一年后落马,是否因此案落马,目前并不知情。

法律小贴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对下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第1项: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第3项: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本《通知》第一条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本《通知》第一条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9、人民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可提请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立案侦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11、公安司法人员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妨害公务案件中,消极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据最高人民法院〔2015〕16号《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第二条: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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