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稿:76岁香港老人泣血控诉:600万活命钱被诈骗

特约记者法枪 发自广东高州
2025年2月28日,中共广东省高州市纪委、监察委就香港居民梁生控告高州市永明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永明诈骗其人民币600余万元,以及高州司法系统失职渎职一案,仅以“066812388”发短信的形式作出回应:“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请您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
这一敷衍式答复立即引发舆论广泛关注。记者深入调查发现,该案历经15年,报案过程暴露出基层执法司法程序漏洞、资产转移隐蔽化及司法不作为等多重问题。控告人梁生年逾七旬,耗尽积蓄追讨无果,司法机关及纪委监察部门的办案过程,折射出中国基层法治建设的深层瓶颈。
案件回溯:一场跨越15年的“借款”骗局
第一阶段(2010 - 2018年):多次借款后“人间蒸发”
根据梁生提供的证据材料,黄永明本人及其女儿黄丽名下的公司,借梁生款项、赊销商品并截留房款,累计金额达209.7万元。此后,2018年初,黄永明以急于“偿还广东省高州市南塘镇人刘杰夫债务”为由,再次向梁生借款300多万元,并承诺“2018年4月30日前还清新旧债务”。
然而,黄永明在收取梁生款项后,不仅未按期还款,还通过转移资产、虚构抵押物等手段逃避责任。其名下“永明供气站”股权在2018年前后转移至儿子黄聪名下,并通过与他人合作套现亿元,致使公司成为空壳。借款到期后,黄永明采取失联等方式逃避梁生追讨,至今未归还借款。
第二阶段(2023 - 2024年):司法程序遭“冷处理”
梁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自2023年开始,他向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局提交报案材料,但该局经侦大队办案人员多次以没时间、难找当事人等为由拖延。尽管办案人员一直声称“案情复杂”,高州市公安局于2023年12月11日作出的茂公高〔经〕不立字〔2023〕316025号《不予立案通知书》,竟声称“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该通知档刻意去掉被控告人黄永明的姓名。
梁生不服,于2023年12月18日向高州市公安局申请刑事复议。该局于2024年1月17日作出高公刑复延字〔2023〕14号《延长刑事复议期限通知》,称“因案情重大、复杂”,决定延长刑事复议期限三十日。梁生原以为案情有转机,但该局于2024年2月16日作出的高公刑复字〔2023〕14号《刑事复议决定书》,依然认定黄永明“无犯罪事实发生”,维持原决定。
梁生于2024年4月19日向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刑事立案监督,指出犯罪嫌疑人黄永明的诈骗行为已超越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和界限,并非经济纠纷,具有必须运用刑罚手段予以制裁的必要性。但高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6月6日作出答复书,以“高州市公安局不立案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为由拒绝介入。
梁生质疑,高州警方未调查黄永明“借款”资金流向及抵押物真实性,检方亦未对警方“无犯罪事实”结论提出实质性异议,导致黄永明诈骗罪不成立,是否存在不作为和包庇纵容犯罪的嫌疑?高州纪委、监察委仅以短信寥寥数字回应梁生举报,作为纪委监察部门,对于公安、检察部门的履职情况,是否有权进行监管?
三大关键疑点亟待澄清
疑点一、黄永明转移资产是否涉嫌洗钱或诈骗?
黄永明在借款期间将名下公司股权及供气站资产转移至亲属名下,却未向债权人告知,也未能提供财产“转卖”及资金收入流向等相关信息,涉嫌通过虚假交易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疑点二、警方“不立案”决定是否经严格审查?
梁生提供的证据显示,黄永明在借款时已无实际偿付能力,且抵押物权属存疑,警方却以“无犯罪事实”草率结案。
疑点三、黄永明涉多起债务纠纷与行贿往事是否关联?
黄永明曾被曝通过行贿原高州市公安局长梁起等人,承揽广东省高州市看守所工程,还承揽当地市政及政府多个“民心工程”项目。其“空壳公司”能够频繁“中标”,当地政府及司法机关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及权力庇护?
社会反响:香港同胞的信任危机
梁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毕生积蓄被一个靠诈骗和行贿起家的人掏空,而当地司法系统却视而不见。作为香港同胞,对内地法治的信心正被一步步摧毁。”
该案也引发法学界关注。广东某大学刑法教授指出:“若黄永明行为确属诈骗,那么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已涉嫌渎职,检方更需说明为何未行使立案监督权。”
黄永明案并非单纯的经济纠纷,更是一面照见基层法治生态的镜子。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背景下,如何保障港澳同胞合法权益、打击境内犯罪,考验着中国司法改革的诚意与能力。唯有彻底厘清案件真相、严惩违法违纪者,方能重建公众对法治的信仰。
如何撕开“合法程序”下的司法漏洞
问题一:调查程序流于形式
1. 关键证人未传唤:梁生多次申请与黄永明对质,但警方始终未安排,导致关键事实无法核实。
2. 资金流向未追踪:600多万元借款一直未还,警方仅凭黄永明“还有工程款未收回”的口头陈述就结案,缺乏银行流水、工程合同等证据支撑其有偿还能力。
问题二:资产转移监管缺位
黄永明将供气站股权转至儿子名下时,未依法进行财产分割公证或税务申报,但市场监管部门未予查处,暴露出商事主体登记审核的漏洞。其名下公司长期处于冷冻状态,却仍能参与招投标,且屡屡“中标”,暴露出司法、行政监管部门日常监管失效。
问题三:执行环节腐败滋生
梁生另案诉告黄永明拖欠租金案中,法院执行人员未经实地调查就擅自“终本执行”,事后承认“因年底考核压力草率了事”,暴露执行司法中的形式主义。黄永明作为失信被执行人,却能通过行贿手段继续承包政府市政工程、“民心工程”,说明信用惩戒机制形同虚设,当地腐败行为屡禁不止。
广西祥泰律师事务所梁标律师对此案提出彻查建议:
1. 成立跨部门联合调查组:由广东省纪委监委牵头,整合公安、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资源,重点核查黄永明资产转移路径及工程招投标黑幕。
2. 重启刑事侦查:以“普通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或“集资诈骗罪”重新审查案件,重点调取黄永明借款资金流向及抵押物的真实性。
3. 公开司法程序细节:要求纪委监察委介入,对高州市公安局、高州市检察院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监察;高州市委政法委督促高州市公安局、高州市检察院公布案件卷宗关键内容,回应“为何认为黄永明无诈骗主观故意”及“无犯罪事实”,并通过官方网站、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4. 对涉嫌收受黄永明贿赂的司法系统、建设系统官员,以及政府工程招标人员启动追责:从黄永明行贿线索入手,顺藤摸瓜,深挖背后的腐败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
限高令形同虚设?
据爱企查显示,黄永明担任高州市永明房地产有限公司、高州市永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州市名仕装修部等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高州市永明房地产有限公司、高州市永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州市南塘燃料发展有限公司等公司股东,还担任高州市永明房地产有限公司、高州市永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州市惠权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公司高管。他曾是高州市永明供气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后转到儿子黄聪名下,现又转为妻子萧小红名下。平台显示其自身风险为限制高消费,另有34条关联风险。
作为限制高消费的黄永明,却在2024年和2025年的年例中,大摆宴席宴客,耗资巨大,严重违反了限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