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汕合作区:企业家转让公司被骗,相关部门只接警不给立案

2025-04-02 来源:大湾区时报 阅读:
 

      近日,受害人马小文递送相关书面材料,向本报反映涉案人邓某伦、王某华涉嫌诈骗,组织社会人员寻衅滋事、毁损和侵占受害人物业,受害人9次依法向辖地公安机关报案,但辖地公安机关只接警不予立案,致受害人蒙受巨大的精神创伤和经济损失。请求舆论曝光,为受害人申冤,还公理正义于社会。本报继续跟踪调査,案件发生之经过如下:

一、案发地、受害人、涉案人与接警单位。
案发地:原海丰县鹅埠镇(现称深汕特别合作区、深圳市鹅埠办事处)西湖工业园区,地名俗称伯公坳。
受害人:惠东县天麒制鞋有限公司(下称惠东天麒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小文、男、海丰县人,知名企业家,曾任汕尾市第四届政协委员,(其父马基胜是东江纵队队员、抗美援朝老兵、离休老干部)。
涉案人:海丰县天麒制鞋有限公司(下称海丰天麒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伦、男、江门户籍。股东:王某华、女、深圳户籍。
接警单位:深圳市公安局深汕分局及鹅埠派出所二级公安部门。
 

 

 
二、受害人的二项报警事项。
第一项、举报涉案人涉嫌诈骗。
为开发海丰县西部,推动海丰县城乡同步发展,1997年10月间,马小文在惠东县注册登记成立惠东天麒制鞋有限公司(下称惠东天麒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21742977400D。依法在海丰县鹅埠镇征地办厂拓展制鞋业。为拓展业务,增加海丰县税收,2002年9月30日,马小文在海丰县注册登记成立海丰县天麒制鞋有限公司(下称海丰天麒公司),注册号:441500000002398。


因受2008年全球性金融危机影响,制鞋业陷入低潮。2011年9月20日,马小文、黄瑞珍夫妇为缓解惠东公司的财务压力二人经中间人介绍将海丰天麒公司各占50 % 股份,转让给邓某伦、王某华夫妇。同日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和《土地厂房买卖意向协议》。双方合同约定:转让金额总计2200万元。
根据双方约定,邓某伦、王某华应付股权转让定金400万元,(股权法人变更后只付了360万,欠40万)邓某伦、王某华替马小文、黄瑞珍偿还其在惠东农信社贷款的700万元作为股权转让金的一部分,贷款债务本息由邓某伦、王某华承担利息逐月付还(约定二年还清本息),马小文、黄瑞珍移交海丰天麒公司的工业用地及其《囯有土地使用权证》9本、征地原始依据等相关资料,邓某伦、王某华本应继续付清其余部分的转让金额1100万元和尚欠定金40万元共计1140万元。但邓某伦、王某华既不履行合同约定,又不遵行“一手交钱一手交物”的公序良俗,拒付合同约定的转让金额和尚欠合同定金。2012年1月6日、11月22日,在理妥将海丰天麒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小文变更为邓某伦;将马小文、黄瑞珍的股东名称变更为邓某伦、王某华之后,邓某伦、王某华竟以马小文、黄瑞珍移交的资料不全,不移交楼房、用地不足为借口,拒付尚欠转让金额和尚欠合同定金。

2015年,马小文、黄瑞珍诉诸法律,请求海丰县人民法院依法解除股权转让关系,邓某伦、王某华提起反诉。一审、二审,以及高院再审,不是依法判案,而是就事论事,裁定双方约定的股权转让合法有效,应继续履行,驳回马小文、黄瑞珍讼诉解除股权转让关系的请求。接下来邓某伦、王某华不仅不履行合同约定,付还尚欠转让股权余款金额及尚欠合同定金,而且不断虚构诉讼请求诬告马小文、黄瑞珍,恶意拒还尚欠转让股权余款金额和尚欠合同定金,引发一案多重官司。据现有裁判文书,2015年至2025年10年间,在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同一关联案件中,计有10种诉讼请求和程序裁定以及第三人关联案件的诉讼,一审、二审、省高院再审三级审理共计近50场次诉讼历程。目前尚有申诉案件将呈递至最高人民法院再审。

邓某伦、王某华试图以360万元为诱,骗取海丰天麒公司股权,构成诈骗的事实清楚。((2020)粤1521民初647号民事判决书为据)
2020年起,马小文以邓某伦拒付尚欠转让金额和尚欠定金为依据举报邓某伦涉嫌诈骗罪(与邓某伦寻衅滋事、毁损和侵占惠东天麒公司物业并案报案)开启逐个向有部门反映情况、辖地公安报警、书面控告等陆续而漫长的维权“征程”。
由于邓某伦、王某华的欺诈行为,导致马小文于2015年被惠东县农信社起诉偿还贷款。2015年马小文、黄瑞珍被惠东县人民法院划扣款共计37万多元。
马小文代邓某伦、王某华付还其二人本应替马小文偿还的农信社银行2011年9月8日至2018年6月1日贷款本金、利息116万多元,(以上均有银行汇款、法院划扣凭证),未付股权转让合同金40万元,三项合计未偿还马小文的股权转让款项193万多元。

第二项、举报涉案人寻衅滋事、毁损、侵占惠东天麒公司物业。
惠东天麒公司与海丰天麒公司,是两个独立核算的有限责任公司,马小文分别为两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海丰天麒公司转让股权及其发生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与惠东天麒公司无关(有惠东天麒公司的建设局报建资料)。邓某伦在2022年广东省高院结案前((2022)粤民申4162号)其就已经纠集多名社会人员侵占土地及房屋,从法律程序上来说,已然构成侵权行为。

为追回被邓某伦、王某华恶意拒付的海丰天麒公司股权转让金和尚欠合同定金,2019年12月2日,马小文依照股权转让合法有效、续续履行的生效法律裁判,向海丰县人民法院对邓某伦、王某华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1月2日,邓某伦、王某华竟然将海丰天麒公司股权转让发生的纠纷,以及对马小文申请强制追回恶意拖欠的股权转让金和尚欠定金等款项的不满情绪,发泄于惠东天麒公司,组织社会闲散人员強行霸占惠东天麒公司办公楼一栋4层,骚扰天麒工业园区内工厂正常生产、营业的租户,霸占惠东天麒公司厂房、强行免费使用商户水电、商铺,威吓商户、强迫厂家搬迁。马小文员工与租户随后在现场报警、联名控告、信访等方式以及马小文用电子信息投诉至深汕特别合作区各部门主管领导,亲自到深汕合作区公安局报案立案,110报警辖地公安接警后都没有下文。(有联名书面控告书一份、投诉信件5份、派出所报警回执6份、深汕合作区信访局信访材料一份、深汕合作区公安局信访回复一份、公安局报案接收证据材料清单一份)

三、受害人马小文的请求。
请求公安机关立案,依法追究邓某伦、王某华涉嫌(1)诈骗海丰天麒公司股权,返还被侵占惠东天麒产、马小文代邓某农信银行支付本息、被惠东院划扣行款项、交易介费、偿诉讼、律师费联经济损失(2)寻衅滋事、毀损、侵占惠东天麒公司物业的法律责任。

 
记者对受害人的遭遇,十多年来的伤害和艰辛维权的历程表示同情与支持。建议受害人重新梳理、归纳举报材料,依程序向辖地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提起控诉,请求依法追究涉案人员的法律责任和民事责任。吁请辖地执(司)法机关,牢记惩治一切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一方和谐稳定的初心使命,重视和解决本报披露的问题,依法承办本案,还公道正义于社会。
本报披露的问题结果如何,本报将继续跟踪报导。
                                   2025年3月24日发之海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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