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民企与1.15亿元涉案债务的五年司法博弈: 从执行困局看《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司法实践使命

冬日细雨轻叩窗棂,江苏云会智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会智公司)负责人张建国面对法律文书,神情凝重。2026年1月19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依法送达三份《执行通知书》,涉案执行标的合计1.15亿元,成为这家民营企业近五年司法程序中又一关键节点。
这并非事件的起点,而是多方权利义务博弈、司法程序依法推进的重要环节。“我们未曾预料,仅配合完成合同签章、发票开具等形式性流程,便让企业陷入巨额债务风险与经营困境。”张建国坦言。与此同时,案件法定救济渠道迎来新进展:2月2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已依法受理该公司针对本案生效民事判决的监督申请,为该案后续审查与权利救济,开辟了新的法定程序路径。
该案正成为观察我国法治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平衡程序正义与实体权益的典型样本,与2025年5月20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形成实践层面的深度对照,精准折射出这部专门立法在司法适用中的核心价值与时代使命。
融资性贸易的形式表象与交易风险的衍生
该案缘起于市场主体采用的融资性贸易模式,整条交易链呈现多层流转的形式化特征:天韻国际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韻公司)与庆真纸业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凯佩沛康戴里(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佩沛康公司)签订交易合同,凯佩沛康公司(该公司系港澳台合资)与云会智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云会智公司再与森信纸业(深圳)有限公司[该公司母公司系香港森信纸业集团](以下简称森信公司)完成合同签署。本案的实际情况是天韻公司需要资金,凯佩沛康公司提供资金,而资金流动却通过一个精心设计的贸易路径:天韻公司“卖”货给凯佩沛康公司,凯佩沛康公司“卖”给云会智公司,云会智再“卖”给森信公司。经法庭审理查明,案涉仓储、物流环节无任何实际货物交付与物理流转,全链条仅存在书面合同与票据流转,未发生实质性货物交易的转移。
该案核心证据清晰显示,案涉上亿元资金由资金提供方凯佩沛康公司直接划转至实际用款方的天韻公司,云会智公司银行账户从未接收、流转、占有或委托第三方代收的案涉款项。云会智公司陈述,其仅系应关联方请求,被动完成合同签章、发票开具等形式性手续,未参与实际资金调配、未获取任何交易收益,亦未介入交易核心环节,不应承担连带债务责任。
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审查、发回重审等全流程司法程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案涉交易不具备买卖合同要求的实物交付、对价支付等实质要件,法律性质应界定为名为买卖、实为企业间民间借贷。在民事责任认定层面,法院生效裁判确认,天韻、云会智、森信三家关联主体共同构成借款方,需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于该裁判结果,云会智公司提出异议。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案证据已充分证明天韻公司为案涉款项实际占有人、使用人,生效裁判未清晰厘清最终资金流向与实际用款主体,判令该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在案件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层面存在争议,企业将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持续主张自身合法权利。
新法赋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监督保护法定职责
在云会智公司深陷多轮诉讼与执行程序的同时,我国民营经济领域首部专门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落地实施。这部法律首次以国家立法形式明确民营经济的市场主体地位与平等保护原则,将长期以来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规范。
该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依法对涉及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及时受理并审查有关申诉、控告;发现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这一条款为民营企业不服生效裁判、向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提供了直接、明确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厅相关负责人曾公开介绍,民事检察部门将持续加大涉及民营经济案件虚假诉讼监督力度,深化专项监督行动,聚焦虚假诉讼、违法裁判、违规执行等突出问题,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与正常司法秩序。这一履职方向,与云会智公司主张“对方以虚假贸易为基础提起民事诉讼,存在虚假诉讼嫌疑”的陈述核心高度契合。
当前,融资难、融资贵仍是制约部分民营企业发展的现实瓶颈,也由此催生了“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等不规范融资行为。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均要求穿透交易形式表象、认定真实法律关系,全面审查各方主体的参与程度、过错大小、实际获益,依法公允划分民事责任,在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同时,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刑民交叉界分:虚假诉讼的认定标准与实质性司法审查
面对生效裁判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压力,云会智公司及代理律师将权利救济重心,转向刑事线索移送与民事检察监督双重渠道,结合现行司法解释与最高法指导案例,提出本案存在虚假诉讼刑事嫌疑线索。
代理律师援引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指出,虚假诉讼犯罪的规制范围,已从传统的“捏造民事法律关系”,拓展至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隐瞒交易核心真相、虚构交易基础事实的行为,均被纳入刑事法律审查与规制范畴。
律师团队进一步论证,凯佩沛康公司在民事诉讼全过程中,未如实陈述“无真实货物交易、资金闭环流转、无实物交付”的核心事实,以形式上的买卖合同主张债权,属于隐瞒真相、捏造“真实买卖关系”基本事实的行为,符合虚假诉讼的行为构成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1379号指导案例(万春禄虚假诉讼案)确立了权威裁判规则:隐瞒真相的不作为行为,依法可构成虚假诉讼罪;该罪属于行为犯,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采取保全措施、作出裁判文书,即构成妨害司法秩序的情形,无需以债权实际执行到位为认定要件。
代理律师胡勇平、纪宝义表示:“本案全程无实物交易、无真实货物流转,对方隐瞒核心交易真相提起民事诉讼,已引发多轮审理程序,客观上占用司法资源、影响正常司法秩序,符合上述司法解释与指导案例的认定标准。”
国内知名法学家王公义经全面查阅案卷材料后提出:本案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就货物交付、交易真实性所作陈述,与在案实物、资金、物流证据存在矛盾,存在单方捏造案件基本事实、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的线索,属于检察机关开展刑民交叉案件实质性审查的典型场景,理应依法核查事实、精准界分法律责任。
程序并行:检察监督受理与执行推进的司法权衡
2026年初,云会智公司的法定救济程序取得阶段性进展: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已依法受理其民事生效裁判监督申请,并严格依照《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启动对生效裁判合法性、程序正当性的全面审查,同步对案件中涉嫌虚假诉讼的犯罪线索进行核查、甄别与移送。
与此同时,原审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仍依法持续推进。云会智公司向执行法院提交紧急书面执行异议申请,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中止、执行暂缓的相关规定,正式申请对本案暂缓或中止执行。公司在申请书中提出,本案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已进入市级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审查程序,且存在虚假诉讼刑事嫌疑线索,若继续刚性推进执行,可能造成企业财产不可逆的损失,也可能与后续检察监督结论、刑事司法认定产生冲突。
“执行程序是维护司法权威与生效裁判效力的重要保障,司法权威的核心根基,是裁判公正与程序正当。”申请文书载明,“当生效裁判的事实基础、法律适用因刑事线索与检察监督存在争议时,执行程序应兼顾司法稳定性与权利救济空间,依法审慎推进,避免因机械执行引发权利失衡。”
在此需要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受理民事监督申请,并非法定中止执行情形。执行法院将结合案外人异议、涉案财产状况、刑事线索核查进度等综合因素,依法独立决定是否暂缓、中止执行,或继续推进执行程序,充分体现司法程序并行、各机关依法独立履职的法治原则。
个案启示:从程序博弈到民营经济法治保障的类案指引
云会智公司历经五年的司法博弈,早已超出单一企业维权范畴,成为观察我国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涉民企刑民交叉案件处理、生效裁判监督与执行平衡的典型样本。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既检验着司法机关对虚假诉讼的甄别能力与处置力度,也考验着程序正义与实体公正的统筹水平,更是对我国民营经济司法保护机制落地成效的实践检验。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施行,标志着我国民营经济发展迈入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的全新阶段。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这部专门立法的权利保障条款、法律监督条款、责任划分条款,需要司法机关在具体个案中精准适用、落地见效,真正将纸面上的法律权利,转化为民营企业实实在在的经营安全感与发展信心。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监督审查结论,将成为检验新法落地成效、为民营企业筑牢法治屏障的重要实践标杆。
该案同时为所有市场主体敲响合规经营的警钟:以融资性贸易为外衣的不规范融资行为,不仅面临合同无效、本金返还、约定利息不予保护的民事法律风险,一旦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并以此提起民事诉讼,还将触及虚假诉讼罪的刑事红线,面临相应刑事处罚。在《民营经济促进法》构筑的法治框架下,诚信经营、合规融资、依法维权,是民营企业行稳致远的根本路径;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强化监督,是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坚实法治保障。
(文/曾 化 陆天然)
责任编辑:张涵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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