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榆林七年漫漫诉讼路:病历矛盾与程序正义的司法审视
2018 年 11 月,陕西榆林 50 岁患者李具韶因感冒到榆阳区金华路社区服务站就诊,次日输液过程中出现不适,回家途中多次向主治医生郭应林求救,却仅被建议 “喝热水、吃药休息”,最终当日离世。其子李现宇(时年 17 岁,低保户)认为诊疗过程存在重大过错,提起诉讼,却历经一审、二审、再审裁定均败诉,七年维权至今未果。
一、案件关键争议:病历矛盾与证据真伪
本案核心集中在医方提供的两份关键证据 —— 临时医嘱和处方单上,存在多处致命矛盾。临时医嘱记载皮试用药为 “头孢曲松钠”,结果栏空白,注射用药却为 “头孢舒巴坦钠”,执行护士为刘宇定。而两年后庭审提交的处方单显示皮试用药为 “头孢舒巴坦钠”,结果栏标注 “阴性”,执行护士为余雅南、刘建琴。同一患者同一时间,两份记录皮试药物、结果及执行护士均不一致,且处方单存在护士跨岗位签字、无划价及收费印章等明显不合规问题。医方称临时医嘱系笔误,但派出所笔录显示郭应林首日自述使用 “头孢曲松钠”,与后期 “笔误” 说法矛盾。
更令人震惊的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对上述关键证据进行有效质证。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证据需经当庭质证方可作为定案依据。然而,主治医生郭应林、护士余雅南等关键当事人从未出庭,申请人多次请求法院传唤遭拒。医方提交的处方单真实性未进行实质辩论,法院直接认定 “矛盾记载不足以证明伪造”,却未提供鉴定或调查依据。一审判决甚至称 “若伪造病历会注意一致性,故现有矛盾属正常”,这一逻辑被申请人代理人批评为 “荒谬至极,反证医方粗劣造假”。
二、审判程序违法:关键证据调取遭拒与鉴定责任倒置
申请人多次申请法院调取死者就诊及返程沿途监控(含两次求救通话记录),以及派出所对李现宇的询问笔录(唯一现场见证人),以证明患者当时身体状态及医方延误抢救。然而,法院均以 “派出所人事调动无法调取” 等理由拒绝。这些证据能还原患者临终前的真实状况,却被刻意排除,导致医方 “拖延救治” 的过错未被认定。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鉴定费用应由医患双方预先分担,但一审法院要求申请人全额预缴 1.6 万元鉴定费,导致经济困难的李现宇无法承担,最终因 “未完成鉴定” 承担不利后果。而服务站在尸检有效期内未提任何鉴定申请,四年后却反推申请人阻碍鉴定,这是对程序正义的严重践踏。医方未及时封存病历、未协商尸检,应负主要责任。
三、司法困境:同案不同判与裁判逻辑矛盾
本案审理中出现多处逻辑冲突。2020 年、2023 年两次一审均认定 “承包关系合法有效”,2024 年重审却改判,被指违反 “同案同判” 原则;一审既认定 “医方存在伪造篡改病历的过错”,又判定其仅承担 20% 责任,前后表述自相矛盾;省高院裁定称医方过错为 “治疗中的瑕疵行为”,但未解释 “药物不一致、伪造记录” 如何构成 “瑕疵”。
法律界人士指出,本案暴露基层司法在医疗纠纷中的三大问题:证据审查流于形式,对明显矛盾的病历资料未启动司法鉴定;程序正义缺位,关键证人未到庭,核心证据未调查;责任认定失衡,将医方重大过错降格为 “次要责任”,加重患者举证负担。
四、维权者七年诉求:还原真相与司法公正
“父亲去世时我刚上高中,这些年为了打官司辗转于法院、律所,低保金几乎全花在路费和材料上。” 李现宇表示,本案不仅关乎个人家庭悲剧,更涉及基层医疗监管与司法公信力。其诉求包括撤销一、二审及再审裁定,认定医方伪造证据、负全部责任;赔偿申请人六年抚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合计超百万元;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规范基层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截至发稿,李现宇已向检察机关提交抗诉申请,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此案折射出的 “小人物维权难”“医疗证据认定模糊” 等问题,亟待司法系统以更严谨的证据标准与程序正义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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