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谁在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实习记者柯子浩 特约记者罗淑云
记者在湛江采访时偶遇雷州市著名企业家何春光,他向本报记者爆料其曾经含冤入狱的一宗刑案。他曾向雷州市雷茂社区陈宅村购买了一块土地进行宅基地开发,而土地的真正主人却是雷州市水务局和雷州青年运河雷州市管理处。陈宅村骗取了何春光几十万元,但作为受害人的何春光却被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地产商人购地开发被指违法
何春光曾经是雷州市最早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商人,19岁时已经名满三雷。而一向做事谨慎的何春光却因为购买位于雷州市雷茂社区陈宅村的一块土地被捕入狱,令其对此耿耿于怀。
大湾区时报经调查得知,何春光在1996年3月15日向雷州市附城镇山柑仔居民委员会陈宅村(现为雷州市西湖街道雷茂社区陈宅村居民小组)购买了一块面积3500平方米的地皮,其四至范围:西至8米路,东至水库边,南至4米巷,北至水库边。之后,何春光陆续将该块地皮开发并转让给他人建房使用。
2011年2月份,何春光对其购买的地块靠近西湖水库东边、北边的土地进行填土开发使用。2011年7月22日,陈宅村居民小组干部陈兆明、陈思永等人发现后对何春光的行为进行阻挠,认为何春光侵占了该村的土地。后何春光被迫又与陈宅村居民小组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书,支付了超出3500平方米土地的赔偿款人民币21万元给陈宅村居民小组。之后,何春光继续向靠近西湖水库地块的东边、北边、南边填土,开发费用共计390万元,并将其土地规划成宅基地对外出售,一共收入约463万元。
2011年8月16日,雷州市水务局对何春光开发的宅基地下达了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雷州青年运河雷州市管理处、雷州市水务局分别在2011年11月2日、11月5日出具《证明》,证明陈宅村所出售给何春光的土地属于西湖水库保护地。雷州青年运河雷州市管理处在2011年10月8日向何春光送达《通知》,称何春光所购买的土地大部分在其雷府国用(95)字第08243500758号土地使用权范围内。2011年12月9日,在时任雷州市政府市长刘耀辉指挥雷州市水务局组织人员对何春光违规开发的宅基地及地面建筑物进行强拆。
2011年12月29日,雷州市杨家镇店前村委会何宅村村民何忠忠在湛江市三级领导基层大接访时向时任湛江市委常委、雷州市委书记许顺(已被判刑)反映其1996年购买山柑仔3500平方米宅基地,2011年建房后被强拆的情况。
许顺当即批示:“请市人大主任黄立泉同志组织人大代表(10名以上)进行视察和调查,提出解决意见。”
随后,何春光向时任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汪洋寄去投诉材料,获得汪洋批示“雷州市政府务必立即停止以违法行为拆除违章建筑。”
莫须有的罪名
对于何春光购买土地来源一事,原雷州市山柑仔陈宅村村长陈思齐(又名陈思香)在2014年7月6日出具了一份《说明书》:我本人在1996年3月15日,全体干部群众通过决定,将其四至为:西至8米路,东至水库边,南至2.6米巷(现扩建为4米巷),北至水库边;作价捌万元(¥80000元)转让给何春光。
之后因为发生纠纷,何春光再次与陈宅村进行协商,签订了补充协议书,并再次支付了21万元给陈宅村。
由于陈宅村出售给何春光的土地不合法,何春光开发的宅基地被指侵占了雷州市水务局和雷州青年运河雷州市管理处的土地,向何春光购买了宅基地的群众为此向雷州市人民政府反映,后有人在雷州市公安局报案,称何春光涉嫌诈骗,雷州市公安局为此以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
2011年1月12日,雷州市公安局经过侦查后发现何春光涉嫌合同诈骗一案证据不足,决定撤销该案。
2012年9月3日,湛江市人民检察院在雷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何春光诈骗罪一案,经审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将此案退回雷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
何春光在被关押一年六个月时,由于诈骗罪不成立,侦查机关一时很难结案,于是有人向何春光“讲情”,叫何春光承认“犯罪”,就能够做到“在看守所关多久就判多久。”言下之意就是认罪认罚,找一个勉强的罪名“轻判”何春光。已经失去人身自由的何春光被迫“认罪”,于是在2013年8月22日获得一年六个月的“轻判”结果,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起诉,开庭不久后的2013年10月9日就刑满释放获得了自由。
何春光第一次感受到了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悲凉,深感法治之路,任重道远。
贩毒无罪,吸毒有罪?
何春光回家后,觉得心里不爽,为什么都是一样的行为,如果他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当初白纸黑字签订出售土地给他的陈宅村干部为什么能够逍遥法外?而他在以合同诈骗立案侦查不成立后,理应无罪释放却被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获刑一年六个月。何春光百思不得其解,至今为此耿耿于怀。何春光为此作了一个比喻“难道贩毒的无罪,而吸毒的有罪?”
何春光在接受大湾区时报记者采访时认为,陈宅村称将水库边100米保护线内的土地转让给我是有依据的,并向我出具了13.5米高程的证明书,存在欺诈行为。陈宅村干部存在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违法事实,却毫发无损,而我作为受害人却被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5年11月8日,何春光与陈宅村干部在雷州市环湖路指挥部协商土地权属问题,雷州市职能部门钟全、黄永超、罗如明、陈小舟、许吴养、黄芝进等领导参加协调会。
此间一法律人士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之规定,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就本案来看,何春光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非法出售土地给何春光的陈宅村干部依法也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就是公平正义的题中应有之义。
陈宅村干部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报将追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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