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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湛江一村集体林地被占为墓地,判决两年不执行

本报特派记者禤雍权  实习生柯志华发自湛江

 

2年前,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江洪镇河头仔村的一处林地被邻村西牛塘村的一户人家非法占用为墓地。经多次举报无果后,河头仔村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将坟迁出,法院判决至今两年不执行。

集体林地遭邻村村民非法侵占为墓地

2024年5月20日,遂溪县江洪镇昌洋村委会河头仔村村长汪来明在接受《大湾区时报》记者采访时称,西牛塘村村民陈秀国及其儿子陈进、陈超、陈满未经河头仔村同意,私自侵占河头仔村的集体土地,偷偷将其老伴葬在河头仔村的集体土地上,已经属于侵权行为。经多次制止无果,被迫向江洪镇政府举报,死者尸体随后被拉去火化。2022年4月2日深夜,死者又被偷葬在河头仔村的林地上。

河头仔村多次强烈要求陈氏父子将该坟墓迁出河头仔村所属林地遭拒后,多次向昌洋村委会、江洪镇政府反映诉求和报警,要求组织强制措施迁坟,将所侵占的土地交回河头仔村集体。江洪镇政府分别在2022年4月3日、4月6日、4月9日三次组织昌洋村委会、江洪派出所、江洪镇土地管理办、民政办等部门到昌洋村委会进行调解,因死者家属均拒绝参加调解,导致无果而终。

河头仔村村民汪洪文在接受采访时认为,他曾经在2022年4月3日15时20分报警,江洪派出所当时也出警处理。死者家属不顾我村村民的反对和劝阻,将其母亲埋葬在河头仔村的集体耕地上,其行为不仅侵害了河头仔村村民的集体利益,而且严重影响了村民的生产经营活动,侵害了河头仔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所有权。我们要求他们将其母亲的坟墓迁出河头仔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范围,并恢复土地原状,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赢了官司,却输在“履行”

河头仔村在多次强烈要求江洪镇政府和昌洋村委会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强制将该坟墓迁出其所属的集体土地未果后,镇政府建议河头仔村走司法程序进行诉讼。

2022年10月17日,河头仔村依法向遂溪县人民法院起诉陈秀国父子,要求判令被告陈进、陈超、陈满立即将其母亲的坟墓迁出河头仔村的集体土地范围,并恢复土地原状。遂溪县法院2023年5月12日依法作出(2022)粤0823民初383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在未经原告的同意,擅自将其母亲葬于属原告所有的岭地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将坟墓迁出该林地,恢复土地原状。法院限被告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原告所属的林地中被告母亲的坟墓迁移出该林地,恢复土地原状。

2024年5月20日16时许,江洪镇人大主席袁庆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当时接到河头仔村群众举报西牛塘村村民陈进等人要将其母亲在河头仔村集体土地上土葬的信息后,江洪镇政府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将死者尸体拉去火化。之后,曾经交代村干部要严密关注陈进等人的动向。由于村干部的疏忽,导致死者家属深夜偷葬成功。后来曾经多次组织调解未果。河头仔村随后依法向遂溪县法院起诉死者家属,要求死者家属将坟墓迁移出其土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死者尸体不管是否火化,都不准土葬。”袁庆如是说。

5月20日16时14分,中共江洪镇党委书记陈耀明告诉记者,对于西牛塘村村民土葬在河头仔村集体土地一事,镇政府曾经介入处理过,具体过程由镇综治办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2023年10月31日9时35分至10时10分,遂溪县法院执行局执行员唐权学、书记员孔万鹏在该院执行局309室对河头仔村村长汪来明所做的“询问笔录”显示,执行员唐权学转告汪来明:“对方2023年9月15日到庭接受询问时明确称若一定要以强制执行的方式将其母亲的坟墓迁走,他们家庭开会三兄弟已经协商一致,为了死者的尊严,法院如果强制执行,留下一个兄弟的生命处理后事,另二个兄弟先去砍杀河头仔村至少10条以上人命,后果他们不会考虑了。另外,他父亲患肠癌自称活不了几年了,他表示强制迁他母亲的墓地,如果把他们三兄弟拘留拒执关押的话,他会先砍杀河头仔村的有关人员。”

汪来明认为,陈进兄弟不但违法侵占河头仔村的集体土地,还多次以杀人来恐吓提出合法要求的村民,且在法院执行员询问笔录时叫嚣杀人报复河头仔村民,这样的恶言恶行,嚣张气焰,肆无忌惮,令人义愤填膺。“为维护村集体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法不能向不法低头!”

生效判决却被“驳回执行申请”

遂溪县法院的判决生效后,河头仔村于2023年7月13日依法向遂溪县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为了维护河头仔村的合法权益,要求对被申请人陈进、陈超、陈满的母亲坟墓强制执行迁移出河头仔村的林地,恢复土地原状。

2023年12月27日,遂溪县法院作出(2023)粤0823执1486号《执行裁定书》,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粤0823民初383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遂溪县江洪镇河头仔村与被执行人陈进、陈超、陈满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遂溪县法院执行局却认为:遂溪县法院作出的(2022)粤0823民初3832号民事判决内容未明确被执行人陈进、陈超、陈满位于申请执行人遂溪县江洪镇河头仔村所属的林地中的母亲坟墓具体位置,也没有明确被执行人陈进、陈超、陈满的母亲坟墓迁出到何处,更未明确被执行人陈进、陈超、陈满有无可用的迁坟场所(土地),致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无法确定坟墓迁移安置的场所。强制将坟墓迁出后无法妥善安置,有悖于民间死者“入土为安”的公序良俗。故申请执行人江洪镇河头仔村的执行申请的执行标的不完整,致使无法实施到位。故驳回申请执行人河头仔村的执行申请。

本报高级评论员郑科授博士认为, 正确处理审判与执行的关系,充分发挥审判对执行的保障功能,是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重要方面。一般理解,审判是指法官在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通过一系列的诉讼行为,对诉争事实作出法律上的判断,对争议的法律关系作出法律评判的司法行为。而执行则是通过执行行为,使生效判决或裁决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得以最终实现。公正的、高质量的审判促进执行,反之则阻碍执行。除了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或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外,法院的执行部门应当依法执行生效判决或裁定,维护法律文书的权威。

就本案来看,遂溪县法院的执行法官以民间死者“入土为安”的公序良俗来对抗法院的生效判决,驳回当事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于情于理于法均不成立,法院的生效判决应依法执行。于情,死者家属未经土地权属所有人同意,私自偷葬在权属人的土地上,不合情;于理,侵占别人土地,有悖风水影响等公序良俗,导致别人心里不安;于法,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令禁止实施土葬,于法不容。而遂溪县法院执行部门以该院判决未明确坟墓的“具体位置”和“坟墓迁移安置的场所”有悖于民间死者“入土为安”的公序良俗为由,驳回执行申请人的执行申请,是违法行为,因为法院并没有安置土葬的法律义务,且土葬是违法行为,不能对抗生效的法律文书, 应当予以纠正。

对生效判决未能得到依法执行一事,本报将继续关注进展,予以追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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