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湾区时报特派记者王琼凤 林亦雄
广东省雷州市企水镇英楼村原党支部书记符荣善担任“村官”几十年,一直踏踏实实,兢兢业业。他在步入晚年之际,一场无妄之灾,莫名其妙地被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他做梦都没有想到,规规矩矩做人做事一辈子,晚年竟然莫名成了诈骗犯。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祸兮福兮? 据《大湾区时报》了解,2004年,上级水利部门出资在雷州市企水镇英楼村民委员会英楼村西边打了一眼饮水井。2005年在固本强基工作队的帮扶下,英楼村委会完成了英楼村一座筒式水塔及管网的建设,同年底投入使用。在水利部门调查摸底时,英楼村委会上报该村委会有西村特浪、东村、北村3条自然村232户1505人存在饮水不安全问题,经雷州市企水镇人民政府汇总上报雷州市水利局。2009年,时任英楼村委会主任张来获知英楼村委会有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后,主持召开英楼村委会“两委”干部会议,讨论上报事宜。企水镇政府委托雷州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室对该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进行初步设计,包括英楼村委会建设2眼水井,1座水塔,管网1277米,上报于雷州市水利局。
2009年4月14日,湛江市水利局批复同意雷州市水利局上报的企水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初步设计、审核设计概算及省财政部门下达2008年度省级水利基建项目投资计划、省级补助资金等,企水镇政府作为业主方委托湖南省永州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作为工程监理方,依法进行招投标,陕西黄河工程局以报价5146326.86元中标。
2009年10月30日,企水镇政府与黄河工程局签订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5个月内工程全部竣工。黄河工程局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2005年已在英楼村打好一眼水井并建设了一座水塔及管网,故只在英楼村委会特浪村新打了一眼水井,工程总造价100375.15元。企水镇饮水安全工程于2010年12月9日竣工验收。经结算,企水镇饮水安全工程项目总造价5625799.60元,财政部门从2009年11月24日至2015年8月4日先后六次共拨付给黄河工程局工程款5505576.10元,尚欠工程款120223.50元。
2009年底,全市18个镇,7个中标单位中标后,发现每个镇都有已建好的水塔水井,遂把此种情况汇报给有关部门,市政府要求审计局进行审计,进行了全程跟踪及效益审计,发现部分工程项目未经公开招投标便已建成或已完成部分工程、多家工程队施工建设、工程进度缓慢、工程存在一定质量问题等,向雷州市人民政府出具了审计报告及审计建议。雷州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1月8日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市审计局提出的问题,于2010年2月2日作出第2号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中标前,全市已完成的140眼水井、38座水塔及部分配套管网,分析相关原因。为妥善解决中标前已建工程的相关遗留问题,会议要求由市水利局尽快牵头组织中标方与有关镇、原施工方就工程资金、验收、项目完善等有关问题进行协商,将已建工程纳入农村饮水安全建设项目,组织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及市卫生局等职能部门,采取一次性验收一次性结算,一次性拨款的办法,力争在2010年春节前对中标前已完成的140眼水井、38座水塔及部分配套管网,实行统一验收结算,由财政部门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专项资金中拨付等等。同年10月29日,雷州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旧井、旧水塔、旧管网项目的遗留问题,并作出第4号雷州市农村饮水安全工作会议纪要,执行2010年2月2日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精神。
而没有获利的符荣善获刑后向湛江市中级法院上诉称,申请和使用案涉资金的是英楼村民委员会。上诉人没有非法侵占案涉资金,无犯罪故意和犯罪事实。原判认定上诉人犯诈骗罪属认定犯罪主体错误。英楼村民委员会已建水塔和管网符合雷州市人民政府工作会议纪要中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申请国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资金并无不当。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村委会副主任兼出纳符荣体、党支部委员兼会计张美豪也因为同意了村委会主任的意见而获刑。
村支书躺着中枪? 据了解,2009年某一天,企水镇召集各党支部书记、村主任开会,由时任镇长邝敏庾、企水镇水利水电管理所所长欧华传达上级政府对该镇有下拨专项资金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计划。镇领导在会议上明确强调,工程建设的范围涵盖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和尚未竣工或尚未动工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符荣善作为基层党组织的负责人,就英楼村已竣工使用的水井、水塔及管网的实际情况,向镇党委政府作客观汇报。企水镇人民政府和陕西黄河工程局作为合同主体签订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
此间一法律人士认为,雷州纪委之所以认为英楼村饮水安全建设工程项目涉嫌造假,是村委会不知道市政府的二次会议内容包括已建旧水井、旧水塔、旧管网纳入这次项目验收结算而去掉水塔上面“固本强基帮扶”的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而符荣善既没有虚构事实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具备隐瞒真相的条件,同时符荣善在此过程中并没有获得任何利益,明显与法律所规定不相符。符荣善在任职期间参加村委会班子会议同意就英楼村已竣工使用4年的水井、水塔及管网的实际情况向镇党委政府作客观汇报,属于履行正常职务。至于英楼村所提交的申报资料是否符合补助条件,最终由镇政府审核把关。
2010年2月10日,雷州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核定英楼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造价为553265.81元。在验收过程中,符荣善安排村民带领验收人员对本村的水井、水塔和管网工程进行验收,系符荣善配合镇政府工作履行正常职务职责。符荣善自始洎终并未得利,故不构成诈骗。
于法无据的“诈骗” 此间一位政经人士认为,根据雷州纪委出具的有关资料显示,企水镇政府汇总该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资料,由雷州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室初步设计报雷州市水利局,最后经湛江市水利局批复同意,整个过程层层审核把关。企水镇政府作为该项目的业主,对这项工程的建设监管与结算负有一切责任。雷州市水务局、财政局等10余家单位同时参与此项工程监管,多次进村检查。
著名社会问题研究学者郑科授博士认为,英楼村委会已建水塔及管网工程按照雷州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规定中的条件和要求进行验收结算,并不违法。根据雷州市人民政府2010年第2号《工作会议纪要》提出,在2009年10月上旬前,雷州市农村饮水安全部分工程项目未经公开招投标便已建成完工或完工部分工程并投入使用。该部分工程主要有四种情况,其中第三种为“个别村庄通过固本强基工作队扶持帮助部分资金、群众自筹部分资金,建设完成的工程”。英楼村委会已建水塔及管网工程符合市政府会议纪要规定中的条件和要求,按会议要求列入验收结算并无不妥。对此,法院认定英楼村“已建水塔管网不拖欠原施工方的工程款,故不能列入市政府工作会议规定的历史遗留问题解决”,纯属对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断章取义。英楼村委会属于饮水不安全村庄,2005年建设水塔及管网过程中,除了固本强基工作队支持的小部分资金外,绝大部分为资金为群众自筹,这相当于群众垫资建设。在资金下达后,将之返还给群众也是天经地义的!当时由于学校、路基建设工程资金缺口仍需向群众集资,英楼村委会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将该笔补助款全部用以偿还工程款,完全合情合理,且没有给国家造成任何损失。
“符荣善不具备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果要追究责任,雷州市相关职能部门和业主单位就是犯罪主体,并不是村支书符荣善。在整个案件中,符荣善没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去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犯罪事实,所以符荣善的案件属于冤假错案,司法机关应予以纠正,还其清白。”郑科授博士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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